西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保安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保安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保安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发挥保安服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保安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局治安管理局保安工作管理处是我市保安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对全市保安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各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是区、县保安工作的分管部门,代表分、县局对本地区保安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做好本地区的保安规范化管理工作和保安队伍建设。
二、市局下设西安保安服务总公司,各分、县局下设的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文保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全市要严格遵照《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各派出所和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保安服务组织。从事保安服务,所有保安人员必须纳入所在区、县保安服务公司管理。
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应加强与各区、县公司的协调指导,制订全市保安服务收费统一标准和统一价格,完善管理机制和奖惩办法,积极推进我市保安行业正常发展。
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责对全市金融押运及一级联网报警技防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应用等工作进行研究和规划,负责做好全市保安器材、保安服装的经营经销工作;各区、县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地区的人力防范工作和二、三级联网报警系统工程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保安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积极协助实施“打、防、控”战略和治安防范工作。
全市的大型文体、商业等活动,由市局治安局保安工作管理处按照市大型活动方案,组织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予以实施。
五、由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设立的从事单位内部门卫、守护、巡逻、保卫等任务的治安防范组织和保安机构须经当地治安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局治安局保工作管理处备案,并纳入当地区、县保安服务公司统一归口管理。
保安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
六、市局相关业务处支队管理的内部企业、单位中原批准自建的保安组织按文件精神应予以撤销。对原有保安人员由当地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按条件统一纳入序列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辞退。
市交警支队的交通协勤员、文保支队管辖的内部单位中的校卫队员、保安员以及由市局直接管理的涉外宾馆、饭店暂由市局批准设立保安机构一律纳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序列管理,但根据不许经商和不得组建保安组织等规定精神,保持原状不得扩展,逐步纳入各区、县保安服务公司序列管理。
各级保安服务公司对纳入序列管理的保安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服装”,并加强经常性监督和指导。
七、西安市保安职业学校负责全市保安员的招收和培训工作,所有招收学员培训结束后,报市局治安局保安工作管理处审核颁发保安员《资格证书》。全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招生和培训工作。
全市各级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经济民警队、校卫队队员应统一从市保安职业学校结业学员中招聘录用。市保安职业学校须按各级保安公司需要保证供给,不得拖延。
八、市局治安局保安工作管理处负责做好全市保安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对申办保安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填写表格、当地出据无违法违纪证明后,统一组织颁发《陕西省保安员资格证书》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自颁发。全市各级保安服务公司对聘用的保安员因违法违纪除名后,应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局治安局保安工作管理处备案,注销其保安员资格,不得再次录用。
为落实保安工作规范化管理,全市保安员实行上岗证、胸号牌管理制度,无上岗证、胸号牌人员一律不得在本市上岗执行勤务活动。无上岗证、胸号牌人员将视为“黑保安”予以取缔。
九、全市保安人员应按照《关于做好2000式保安服装换发工作的通知》规定,统一着2000式保安制服。保安人员的服装和装备。须按规定在指定厂商或在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统一配购和发放,并依据保安工作管理处审批按阶级(阶级是区分保安员等级,表明保安员身份的标志)颁发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发放保安服装和标志。
十、全市各级保安服务公司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政治思想、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杜绝保安人员滋事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十一、市局治安局保安工作管理处应组织保安督察队,对全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机构保安人员的执勤情况进行督察,并加强对全市非法保安组织及非法保安培训机构的查处工作和对擅自制作、销售、使用保安服装、标志的查处、收缴工作。
十二、市局治安局保安工作管理处应加强对全市保安行业规范化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全市保安公司等级评定和保安员的阶级评定活动并做好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统筹工作,使全市保安工作引入良性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十三、市局治安局对各分、县局保安管理工作列入当年治安工作考评项目进行考核。